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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7〕133号
2017-8-11发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省级PPP项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7133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

  《甘肃省省级PPP项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83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PPP项目

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提高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投资、运营管理公共服务领域和传统基础设施领域项目的积极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省级PPP项目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安排和整合相关专项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对公共服务领域和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给予专项补助、奖励。

第四条

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省财政厅会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拟定支持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拟定支持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

第五条

支持对象。公共服务领域:支持列入财政部和省级PPP综合信息平台中的新(续)建项目及转型为PPP项目的市县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支持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PPP项目库的新(续)建项目。

第六条 

奖补标准。公共服务领域:项目投资规模为25亿元的按10%,最高4000万元;510亿元的按8%,最高6000万元;10亿元以上的按6%,最高5亿元。存量项目按照项目转型实际化解2014年末认定的存量地方政府债务(政府负有直接偿债责任的)规模的1%给予奖励。传统基础设施领域:依据具体项目政府参与方式、项目资本金比例等确定补助标准,原则上补助额不高于国家规定的最低资本金要求。

第七条 

资金用途。公共服务领域:新(续)建项目引导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形成政府一方股权;存量项目引导资金纳入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融资平台公司收入统一核算,也可作为综合财力补助。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以资本金方式注入,形成政府一方股权。

第八条 

申报要求。公共服务领域项目,由市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申请材料上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省级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直接报送省财政厅。传统基础设施领域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将申请材料审核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级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实施机构和项目公司情况)、项目基本情况(概况、建设条件落实、运作方式、社会资本方遴选方案、投融资和财务方案、建设运营和移交方案、合同结构与主要内容、风险分担、保障与监管措施)、项目规范实施承诺书、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社会资本方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等。

第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根据公共服务领域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提出安排建议,报请省政府审定后,按标准拨付资金;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传统基础设施领域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也可委托第三方评审,提出安排建议,报请省政府审定后,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设立绩效目标,完善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按规定报送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市州和项目建设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选择项目适时重点评价。

第十二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建立项目台账,督促建设单位健全项目档案。严禁以PPP项目名义违法违规举借政府债务。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挤占、挪用引导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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