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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诚财税微课堂财税问题意见讨论月总结
2018-1-9发布

永诚财税微课堂财税问题意见讨论月总结

2017121日—20171231日)

 

        问题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错盖财务章,开票人员用发票专用章将其覆盖,然后在发票空白处另盖发票专用章,这种发票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陶颖老师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要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否则作废重开。

        问题二:我公司之前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但是由于无施工资质,因此将施工合同改成销售合同开具发票是否可行?

      陶颖老师回答:这种做法不可行。参照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属本罪的虚开: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民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

     (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代开其余的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

        问题三:个人缴纳的党费,团费,是否可以在个税前扣除

姚宇老师回答: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单位为个人缴付和隔热缴付的五险一金、符合税法规定的津贴和补助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四:在税务局代开的劳务费发票,是否代扣个税?

姜新录老师回答: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的综合税率一般是4.36%,其中增值税3%,附加0.36%,个人所得税预扣1%。

苏强老师回答:根据《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个人应税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个人)在甘肃省国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问题五:我省是否可以办理技术转让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收优惠?

史宗明老师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规定: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二、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确定权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国家版权局确定权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确定权属;生物医药新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

      三、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许可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转让协议约定的许可使用权人应付许可使用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该无形资产按税法规定当年计算摊销的费用。涉及自用和对外许可使用的,应按照受益原则合理划分。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应分摊期间费用(不含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和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按照当年销售收入占比分摊的期间费用。

       四、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其他相关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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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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