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诚财税微课堂财税问题意见讨论月总结
(2018年8月1日—2018年8月31日)
问题: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服务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回答:支付融资租赁费时作分录: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同时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以实际利率计算确认)
相关知识扩展:
一、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让,但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掌握在75%以上)。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掌握在90%以上,下同)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二、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区别
融资租赁是实质上转移了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全部的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1.租赁物的选择方式不同
经营租赁的出租方,以市场的需求选定租赁物,然后再寻找承租方,我们可以把它称之为“先买后租”;融资租赁的出租方大多数是根据承租方的需要或要求选定租赁物,购买租赁资产来供承租方使用,我们可以把它称之为“按需出租”。
2.租赁的目的不同
经营租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经营上短期的、临时的或季节性的需要,它并没有要添置资产的意图;融资租赁则是为了打算长期使用,是以融资为目的的资产购买,是有添置资产的意愿的。
3.租赁的选期限不同
经营租赁的租期一般较短;融资租赁的租期一般较长,有可能接近租赁物的使用寿命。
4.租赁合同的签订方法不同
经营租赁的租赁双方在租期内可中止合同,退还设备;融资租赁的合同一经签订,在租期内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融资租赁中只有租赁物毁坏或被证明为已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能中止执行合同,无故毁约需要支付相当重的罚金。
5.租赁物的租后责任不同
租赁物在租后期间内,发生的维修、保养等费用,在经营租赁方式下,由出租方来承担;在融资租赁方式下,则由承租方来承担。
6.租赁届满租赁物的处置方式不同
经营租赁下,租赁期满后,出租方收回租赁物的使用权;融资租赁下,大多数由承租方以较低的价格选择留购,也可以续租或返还租赁物。
7.租赁的实质不同
经营租赁实质上并没有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融资租赁的实质是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承租人。
三、会计处理
(一)直接融资租赁
1、出租人会计处理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开始适用增值税,购买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应当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目前,各融资租赁企业对于融资租赁业务主流的会计核算方法是:购买资产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租赁开始日不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当收到租金时再确认当期增值税。
会计分录:
1)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租出设备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
未担保余值
贷:融资租赁资产
(原账面价值)
银行存款
(初始直接费用)
营业外收入(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反之,借记“营业外支出”)
未实现融资收益 [(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
3)收到还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同时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以实际利率计算分摊)
贷:租赁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租赁期期末,承租方执行优惠购买权的,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同时作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贷:未担保余值
5)租赁期末,不执行优惠购买权的,作分录,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未担保余值
2、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其中,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费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实务中不好明确确认的都计入了当期费用)。
会计分录:
1)从出租方租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
未确认融资费用
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贷:长期应付款
2)支付租金,分摊确认费用
支付第一期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同时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3)资产折旧的计提
承租人应对融资租人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①、折旧政策
对于融资租入资产,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承租人应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同自有应折旧资产一样,租赁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期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后的的余额;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未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且无法合理确定租赁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期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②、折旧期间
确定租赁资产的折旧期间应以租赁合同而定。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为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使用寿命,因此应以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寿命作为折旧期间;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寿命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
4)租赁期届满时的处理
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对租赁资产的处理通常有三种情况:返还、优惠续租和留购。
①、返还租赁资产
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租赁资产时,通常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②、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如果租赁期届满时没有续租,根据租赁合同规定须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时,借:“营业外支出”科目,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③、留购租赁资产
在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的情况下,支付购买价款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二)、 经营租赁
1、出租人的处理
1)出租人应当按资产的性质,将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关项目内,比如自用的建筑物用于出租时,应将其从固定资产转入投资性房地产。
2)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3)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5)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承租人的处理
1)对经营租赁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2)某些情况下,出租人可能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如免租期、承担承租人某些费用等。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形下,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迚行分摊(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费用);在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3)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4)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三)、售后回租
售后租回交易,是指资产卖主(承租人)将资产出售后再从买主(出租人)租回的交易。无论是承租人还是出租人,均应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⒈出售资产
1)出售资产时
借: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清理
贷:固定资产
2)收到出售资产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贷或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没证据证明公允)
(贷或借):营业外收入或支出(有证据)
⒉租回资产
1).租回资产形成一项融资租赁
卖方(承租人)出售资产时,不确认收益。
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售价-资产账面价值
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的分摊: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即按与该项租赁资产所采用的折旧率相同的比例进行分摊,调整各期的折旧费用。
四、融资租赁业务特殊涉税处理
1、增值税
融资租赁服务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或债券利息作为计税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的业务,承租人支付的本金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方在销售资产的环节不交增值税;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企业所得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在承租方出售资产环节不交企业所得税;
3、印花税:
融资租赁合同按“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及出租人出售、购买资产签订的合同不缴印花税;
4、契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租赁资产为不动产的,承受承租方资产的金融租赁公司要交契税,承租方回购时不交契税;
永诚财税整理
201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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