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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国资委 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
2018-8-17发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国资委

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8〕15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

  《省政府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政府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

 

  为调整优化国资监管职能和方式,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资监管机构职能转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的要求,坚持强化出资人监管与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相结合、落实保值增值责任与搞活企业相结合、精简监管事项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以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主要任务,明确监管重点,精简监管事项,优化部门职能,改进监管方式,全面加强党的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快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准确定位。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要求,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省政府国资委作为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授权代表省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依法行使自主经营权。

  2.坚持依法监管。按照权由法授、职权法定和权利、责任、义务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出资人监管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健全监管制度体系,完善监管责任机制,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坚持搞活企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激发企业活力、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打造适应市场竞争要求、以提高核心竞争力和资源配置效率为目标的现代企业。

  4.坚持提高效能。明确国有资产监管重点,调整优化监管职能和组织设置,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整合监管资源,优化监管流程,提高监管效率,加强监管协同,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实现依法监管、分类监管、阳光监管。

  5.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对国有企业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发挥省属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健全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党建工作主体责任,为省属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二、调整优化监管职能

  (一)强化管资本职能,落实保值增值责任。

  1.完善规划投资监管。服从国家战略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重点产业发展规划,调整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加大对省属企业投资的规划引导力度,加强对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审核,制定并落实省属企业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整体规划。改进投资监管方式,通过制定省属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强化主业管理、核定非主业投资比例、控制企业杠杆率等方式,管好投资方向,根据投资负面清单对部分企业和投资项目实施特别监管制度。落实企业投资主体责任,完善投资监管制度,开展投资项目第三方评估,防止重大违规投资,依法依规追究违规责任。强化境外投资监管体系建设,加大审核把关力度,严控投资风险。

  2.突出国有资本运营。围绕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和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推动国有资本优化配置,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和回报水平。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实施资本运作,采取市场化方式推动设立省属企业相关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助推产业聚集和转型升级。大力推动省属企业整体上市或主营业务上市,提高资产证券化水平,提高上市直接融资能力。强化上市公司以提升内在价值为核心的市值管理,依托上市公司平台整合优质资产,盘活存量股份,抓好亏损上市公司专项治理,不断提升价值创造能力。建立健全国有资本运作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国有资本运作平台开展资本运营,引导省属企业开展战略化经营,推动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基础设施集中,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中。

  3.强化激励约束。实现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协同联动,进一步发挥考核分配对企业发展的导向作用,实现“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改进考核体系和办法,突出质量效益与推动转型升级相结合,强化目标管理、对标考核、分类考核,“一企一策”对不同功能定位、不同行业领域、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实行差异化考核。商业一类企业,重点考核经营业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商业二类企业,合理确定经营业绩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考核权重,加强对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和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情况的考核;公益类企业,重点考核成本控制、产品质量、服务水平、运营效率和保障能力,考核中引入社会评价机制。严格贯彻落实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建立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

  (二)加强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坚持出资人管理与监督的有机统一。健全规范国有资本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监管制度体系,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制度执行的针对性、有效性。增加监督专门力量,分类处置和督办发现的问题,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形成发现、调查、处理问题的监督工作闭环。进一步强化监督成果在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干部管理等方面的运用。

  2.加强和改进监事会监督。突出监督重点,围绕企业财务和重大决策、运营过程中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事项和关键环节以及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依规履职情况等重点,着力强化当期和事中监督。建立监事会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问责的履职记录制度,提升监督效能。按照新一轮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调整完善监事会监督工作的体制机制。

  3.严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完善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构建权责明确、痕迹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追究力度,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禁入限制、党纪政纪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依法依纪查办违法违规经营投资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

  (三)精简监管事项,增强企业活力。

  1.取消一批监管事项。严格按照出资关系界定监管范围。减少对企业内部改制重组的直接管理,取消对二级非主业子公司和三级及以下子公司(不含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改制、重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审批,重点加强对企业压缩管理层级,优化资源配置,推进管控模式与组织架构调整的规范指导。减少薪酬管理事项,取消省属企业年金方案审批,重点加强事后备案和规范指导。减少财务管理事项,取消与借款费用、股份支付、应付债券等会计事项相关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事前备案,重点管控企业整体财务状况。取消省属企业职工监事选举结果、工会组织成立和工会主席选举等事项审批,由企业依法自主决策。

  2.下放一批监管事项。将企业集团所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和股权变动事项、监管企业子企业股权激励方案的审批权限,下放给企业集团。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第36号令)规定,将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事项,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本企业集团内部进行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未导致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公开征集转让、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事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权事项,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事项,未触及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事项审批权,下放给企业集团。定期对国有股东行权履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对下放事项进行动态调整。

  省政府国资委承接国务院国资委下放的审批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

  3.授权一批监管事项。参照中央企业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工作的要求,对建设规范董事会、符合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企业条件、纳入试点企业范围的省属企业,将制定企业五年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经理层成员选聘、业绩考核、薪酬管理,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审批和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权授予企业董事会。具体授权事项和管理事项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发〔2018〕23号)要求,以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具体运行和实际情况,按照“一企一策”原则,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将向所持股企业委派董事监事、国有产权流转等决策事项审批权及经营班子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权等授予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相关管理要求和运行规则通过公司组建方案和公司章程予以明确。

  4.移交一批社会公共管理事项。落实政资分开原则,立足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定位,全面梳理省政府国资委配合承担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结合工作实际,按照职能转变的推进情况,提出分类过渡管理办法,明确过渡管理的权责。

  (四)整合相关职能,提高监管效能。

  1.整合出资人权利行使主要职能。将建立实施国有产权代表制度、规范产权代表履职程序及履职行为、出资企业股东(大)会议案办理、企业章程审核审批等涉及国有资产出资人主要法定权利行使职能有机结合,做到统一归口办理。

  2.整合国有企业改革职能。对推动出资企业重组整合、结构优化、改革改制、上市融资、规范董事会建设以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职能进行统筹整合,集中力量加大对改革改制、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的指导服务力度,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3.整合国有资本运营职能。将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开展资本运营、国有投融资平台管理指导服务、国有资本运营机制建设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等职能有机结合起来,推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4.整合经济运行监测职能。集中统一开展财务动态监测和经济运行分析,综合分析行业与企业情况、经营与财务情况,及时、准确提供运行数据,全面掌握省属企业运行状况,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提供基础支撑。

  5.整合推动科技创新职能。明确省属企业科技创新方向和重点任务,整合新兴产业培育、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品牌建设等职能,推动企业完善技术创新体系,组建产业协同发展平台,协调落实重大科技政策和项目,更好发挥省属企业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引领带动作用。

  (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强化管党治党责任。

  1.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强化省属企业党建工作考核,落实“四同步”“四对接”要求,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保证党组织工作机构健全、党务工作者队伍稳定、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得到有效发挥。进一步加强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工作。

  2.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把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规则和程序,使党组织发挥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机制相结合。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选任标准,党组织要在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方面把好关,按照市场规律对经理层进行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树立正向激励的鲜明导向。

  4.加大纪检监察工作力度。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加大对省属企业党委(总支、支部)和党员领导人员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力的问责力度。对省政府国资委党委管理班子的省属企业开展巡察监督,加强对省属企业开展内部巡察的领导和指导。

  三、改进监管方式手段

  (一)强化依法监管。

  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权履职。健全完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建立出资人监管的权力和责任清单,清单以外的事项由企业依法自主决策。加强公司章程管理,有关监管内容应依法纳入公司章程,建立董事会重大决策合规性审查机制。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事前制度规范、事中跟踪监控、事后监督问责的要求,积极适应监管职能转变和增强企业活力、强化监督管理的需要,根据取消、下放和授权事项的不同特点,采用市场化、法治化、信息化监管方式,建立权责对等、运行规范、信息对称、控制有力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明确监管内容、方式、程序、措施及处理等,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实效性,促进企业加强管理,规范投资,强化风险管控,提高运营效率。

  (三)实施分类监管。

  针对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和公益类企业的不同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研究制定差异化的监管目标、监管重点和监管措施,因企施策推动省属企业改革发展,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在战略规划制定、资本运作模式、人员选用机制、经营业绩考核等方面,实施更加精准有效的分类监管。

  (四)推进阳光监管。

  依法推进国有资产监管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加强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依法向社会公开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指导省属企业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依规公开治理结构、财务状况、关联交易、负责人薪酬等信息,积极打造阳光国企。

  (五)优化监管流程。

  按照程序简化、管理精细、时限明确的原则,深入推进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和定期轮岗,科学设置内设机构和岗位职责权限,确保权力运行协调顺畅。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整合信息资源,统一工作平台,畅通共享渠道,健全省属企业产权、投资、财务等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动态监测,提升整体监管效能。

  四、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省政府国资委要依据本方案全面梳理并优化调整具体监管职能,相应调整内设机构,明确取消、下放、授权和承接的监管事项,加快制定出资人监管的权力和责任清单,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开。要坚持试点先行,结合省属企业实际,继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分类放权、分步实施,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要积极适应职能转变要求,及时清理完善涉及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政策文件。

  附件:精简及承接的国资监管事项(共28项)附件精简及承接的国资监管事项(共28项)

  附件

精简及承接的国资监管事项(共28项)


(一)取消事项(共9项)

序号

事   项   内   容

1

审批省属企业年金方案

2

审批二级非主业子公司和三级及以下子公司(不含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改制、重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

3

与借款费用、股份支付、应付债券等12个会计事项相关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事前备案

4

审批省属企业固定资产处置和不实资产核销事项      

5

审批省属企业对内担保、借款和从事金融衍生业务事项   

6

审批省属企业职工监事选举结果

7

指导省属企业内设监事会工作

8

省属企业职工董事履职管理

9

批复省属企业工会组织成立和工会主席选举有关事项

(二)下放事项(共10项)

序号

事   项   内   容

1

审批省属企业所持有部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和股权变动事项

2

审批省属企业子企业股权激励方案

3

审批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事项

4

审批本企业集团内部的国有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

5

审批未导致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公开征集转让、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事项

6

审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

7

审批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事项

8

审批未触及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事项

9

审批省属企业子企业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及相应的资产评估事项

10

审批参股企业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重组事项

(三)授权事项(共8项)

序号

事   项   内   容

1

制定省属企业五年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2

经理层成员选聘

3

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

4

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

5

省属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审批

6

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权

7

向所持股企业委派董事监事

8

国有股权流转等决策事项审批

(四)承接事项(共1项)

序号

事   项   内   容

1

承接国务院国资委下放的审批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

  说明: 1.本表适用于省政府国资委监管范围内省属国有企业。


         2.下放事项下放到省属国有企业。下放事项第2项中“比例或数量范围”,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
           法》(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第36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3.授权事项第1、2、3、4、5、6项,授予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企业;第1、2、3、4、7、8项,授予国有资本投资、
           运营公司试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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