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永诚财税集团官网!
联系电话:0931-8816850 0931-8737726 13919860445
永诚财税集团
站内搜索
公司简介
组织机构及职能
团队风采
永诚成就
联系我们
今日焦点
信息动态
视频直播
公益活动
 
您当前的位置: 网站首页 >  走进永诚 >  今日焦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0-3-9发布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Copyrights © 2024-2025  永诚财税集团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298号IBC中海国际大厦11F层  陇ICP备17002302号-1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2487号  技术支持:甘肃启航